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昌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BNDX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B区21栋1楼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22
(2020)鄂01知民初6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新城丽景分部,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0-10
(2020)鄂01知民初3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自在城分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1
2021-07-16
(2021)鄂知民终45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新城丽景分部、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1
2021-08-26
(2021)鄂知民终4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自在城分部等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8
2021-09-16
(2021)鄂0192知民初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2-04
2021-01-15
(2020)鄂01知民初618号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新城丽景分部、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2月30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在店内销售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等产品。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累计销售海昌隐形晰澈半年抛销售12盒、海昌隐形季抛销售5盒、自然美小黄片销售4盒、明亮世界半年销售4盒、明亮世界季抛销售1盒、海昌隐形HAPPYGO半年抛销售4盒、海昌护理液360ml+120ml销售2瓶、博士伦护理液500ml+120ml销售1瓶,上述产品累计销售金额1262元,获利541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是从武汉时代卓威眼镜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销售单据。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1元,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