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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小七孔镇启森汽配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正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2MA6H1Q4M5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荔波县小七孔镇和平村甲算二组郭正辞住房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4]2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在荔波县小七孔镇启森汽配门市销售0#(V)车用柴油,2018年4月7日,当事人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河池金城江油库购进柴油时未索取该批次柴油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后经荔波县公安局对该批次购进的柴油送至贵州省产品质量检测院检测,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硫含量不符合GB-1917-2016车用柴油0#(V)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0#(V)车用柴油数量10吨,由于案发时间距今已有6年零4个月,部分票据已遗失,根据当事人自述,采购金额64000元,截止案发共销售该批次柴油3吨(3529.4升),自行使用了6吨,被公安部门查扣1吨,销售柴油货值金额19800(3吨×6600/吨)元,违法所得1764.7(3529.4升×0.5元/升)元,其他批次已销售完毕,已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0#(V)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的0#(V)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进行销售的事实; 3.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河池金城江油库油品出库单,证明购进不合格0#(V)车用柴油数量的事实; 4.荔波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书》荔公(经)鉴通字〔2018〕1号,证明了已告知当事人销售0#(V)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事实; 5.当事人郭正辞及丈夫胡远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情况。
罚款2.16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1635.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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