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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朱朝春家电营销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朝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NUDR6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朱河镇永兴路19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324号
经查,当事人与京东家电进行合作,绝大多数商品都从京东家电购进,也有一小部分从其他渠道进货,MB-YJ508J/YJ508J豪华电动电饭煲以140元每台的价格购进,以16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Galanz电饭煲以130元每台的价格购进,以15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苏泊尔电热水壶以55元每台价格购进,以80元每台价格销售;美的电热水壶以48元每台价格购进,以77元每台价格销售。上述商品系何处购进,当事人无法认定,其摆放在经营场所的小家电销售区进行销售,该店负责人明知销售商品要按照规定公开标示价格,但当事人以店员家里事多为由,未对所售上述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在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改正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其价格标签纸用完为由,直至本局执法人员核实时仍未予以改正。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且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商品未进行销售,获利情况难以计算,故依据《价格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认定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3项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一般处罚的标准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2
监利市监处罚〔2023〕149号
-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标注能效标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该无能效标识的产品;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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