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螺一家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美荣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9MA7KD8MB0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胜利路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7日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鑫盛熟食加工店购进一件“鸿津”濑尿肉丸,购进价格160元/件,一件4袋,单价40元/袋,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未索取与生产日期对应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所用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示有“鸿津”“濑尿肉丸”“净含量:2.5千克”等字样,背面显示信息如下:产品名称:濑尿肉丸(速冻调制食品),品牌为“鸿津”,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肉糜类制品(非即食生制品),其配料为鸡肉、猪肉、水、淀粉、大豆分离蛋白、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鸭肉、酱油(含焦糖色)、葱、植物油、白砂糖、味精、食用盐、香辛料、食用香精香料、三聚磷酸钠,执行标准:SB/T 10379,净含量:2.5千克,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260202。因为该产品外包装标签信息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以办案人员判定当事人购进的“鸿津”牌濑尿肉丸为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购进该产品后,采用水煮方式进行加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和门店堂食进行销售。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名称为“牛肉丸”,门店堂食菜单销售名称为“肉丸”。
截至7月10日,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牛肉丸”销量为14单,销售价格为4.5元,销售金额为63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下门店菜单,未将“鸿津”牌濑尿肉丸宣传为“牛肉丸”,故违法所得为6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88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从轻处罚标准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89元。
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3元;
3.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89元。
罚没金额共计252元。
189.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