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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高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亚强注册资本:2238.06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22HLL4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张掖市优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B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9
委托合同纠纷
张掖顺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高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区住建罚决字﹝2025﹞第0057号
你单位于2025年8月在大满镇、小满镇、龙渠乡、碱滩镇、党寨镇、明永镇、甘浚镇、乌江镇、沙井镇实施的甘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张掖市高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2HLL4M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张掖市优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B区法定代表人:赵亚强职务:总经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移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的施工;土石方拉运服务;供排水服务;水暖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植被恢复、防沙治沙、湿地修复、森林抚育;护林防火、封山(滩)育林、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荒漠化综合治理、天然植被封育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病虫害防治;草原“三化”及毒杂草治理;农作物、林木种苗、花卉的种植、销售;草原围栏、金属网围栏制作、销售及安装;机电设备销售、安装;喷灌滴灌设备、节水设备及材料、园林养护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于2025年8月在大满镇、小满镇、龙渠乡、碱滩镇、党寨镇、明永镇、甘浚镇、乌江镇、沙井镇实施的甘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2025年8月在大满镇、小满镇、龙渠乡、碱滩镇、党寨镇、明永镇、甘浚镇、乌江镇、沙井镇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设甘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工程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经询问相关负责人后,表示对该违法行为认可,表明情况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已对该项目进行施工;证据二:相关负责人询问笔录,证明已对该项目进行施工。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5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57-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甘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违反事项,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407.12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规定“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一般危害后果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壹仟壹佰肆拾捌元零陆分(301148.06元)。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甘肃省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301148.06元
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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