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哲觉李桦生食杂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华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DCFHYN4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哲觉镇哲觉村车站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182号
经查,2024年2月底,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威宁县哲觉镇哲觉村车站组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4年5月,当事人妻子申请办理名称为“威宁县哲觉袁红纯酿酒坊”的小作坊登记证后,当事人关闭店铺与妻子一起在威宁县哲觉镇哲觉村车站组从事白酒酿造经营活动,所酿造白酒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2024年6月,酒坊定制预包装白酒标签,进行预包装白酒灌装。与此同时,当事人用名称为“威宁县哲觉李桦生食杂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商城上注册店铺“李小生的小店42”,并将酒坊灌装的白酒上架到自己的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 2024年7月19日、21日,我局收到2位消费者投诉称:在店铺名称为“李小生的小店42”的拼多多店铺里购买白酒,收到货后发现该白酒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信息。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进行核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的2单白酒是从自家酒坊门店内发货。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白酒,但在酒坊内发现存放有与被投诉白酒一致的容器10只,标签纸450张,该标签纸上无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该标签纸信息摘录如下:纯粮酒 净含量:5000ml,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哲觉镇新大街袁红纯粮烧酒坊,电话:18786535669李华生。 检查当事人的拼多多店铺(李小生的小店42)得知,截止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铺访客4人,待收货2单(2位投诉人购买,金额分别为32元和41元),订单数0。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同投诉人进行协调并于2024年7月29日做出仅退款处理,同时将拼多多店铺予以注销。 本案中,由于威宁县哲觉李桦生食杂店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当事人具体销售出多少涉案白酒无法查清,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售卖的计算。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即不扣除成本。”,当事人经营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货值金额为:32元+41元=73元,违法所得为:32元+41元=73元。由于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对售出的2单涉案白酒进行仅退款处理,故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的实际违法所得为0。 本案中,针对涉及的威宁县哲觉袁红纯酿酒坊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白酒行为,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4年7月31日前予以改正。经复查,该违法行为酒坊已予以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 ,证明在当事人家的酒坊(威宁县哲觉袁红纯酿酒坊)内检查发现与投诉人所购买白酒一致的标签纸450张、容器10只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家酒坊(威宁县哲觉袁红纯酿酒坊)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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