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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鑫如意电动车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14MACPAR5F4K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72-2号(5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于市监北处罚〔2024〕256号
现查明,当事人对3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其中未售出2辆:〔(整车编码:779422434867587,产品型号:TDT1360Z,电动机编码:48V350W323YZAHNR392427T,电动机型号:SWX350-48)电动自行车1台;(整车编码:779422434852853,产品型号:TDT1360Z,电动机编码:48V350W323YZAHPR302095T,电动机型号:SWX350-48),电动自行车1台〕,以1299元的价格售出1辆(由于时间较长,已经无法追回,并且无法查证整车编码等信息)。当事人售出的1辆电动车是应顾客的要求进行改装的,由于进行过改装,价格比较正常出厂的电动车要稍高一些。加上后来也有顾客询问过能否对踏板进行改装,故而,当事人又对2辆电动车(即我局依法扣押的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后改装的2辆电动车没有售出。当事人经过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所得利润为:1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质量监督类基准第1项《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裁量标准:“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60%-240%倍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雅迪”牌电动自行车2辆:〔(整车编码:779422434867587,产品型号:TDT1360Z,电动机编码:48V350W323YZAHNR392427T,电动机型号:SWX350-48)电动自行车1台;(整车编码:779422434852853,产品型号:TDT1360Z,电动机编码:48V350W323YZAHPR302095T,电动机型号:SWX350-48),电动自行车1台〕。 2.处罚款6235.2元人民币。 3.没收非法所得100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共计6335.2元人民币。
6235.20元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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