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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伟聪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5321092375976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新兴县凉果工业城C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46号
根据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项目:霉菌的标准指标为≤50CFU/g方为合格,抽检批次食品"蜂蜜柠檬盐金枣(果糕类)"的实测值为9.2×102,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3月20日收购柠檬甘枣42斤,于2026年3月30日生产了320瓶上述抽检批次食品"蜂蜜柠檬盐金枣(果糕类)";2026年4月3日销售给抽检方32瓶,销售价4元/瓶;2026年4月6日销售给大沥益同食品商行288瓶,销售价格为3元/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和相关经营凭证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抽检批次食品"蜂蜜柠檬盐金枣(果糕类)"的货值金额共99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其他合法支出的证明材料,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92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992元;(二)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2
新市监处罚〔2026〕26号
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35g/kg方为合格,抽检批次食品"九制橄榄"的实测值为0.664g/kg,复检结果为0.694g/kg,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2024年10月26日从农户收购鲜橄榄1000公斤,于2025年9月18日使用了22斤,生产了2件食品"九制橄榄"(规格型号:2*2.5kg/件),2025年9月23日销售给深圳市嘉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96元/件。货值金额共192元,违法所得为192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92元;(二)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3
新市监处罚﹝2026﹞7号
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35g/kg方为合格,抽检批次食品"九制橄榄"的实测值为0.566g/kg,复检结果为0.476g/kg,检验结果不合格;抽检批次食品"甘草香榄"的实测值为0.651g/kg,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从供应商潍坊顺全隆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长方形夹心山楂30斤,于2025年4月25日使用了28斤,生产了2件共60袋食品"山楂汉堡"(规格型号:218克/袋),2025年4月29日销售给大沥益同食品商行,销售价格为141元/件;当事人2024年10月26日从农户收购鲜橄榄1000公斤,分别于2025年9月4日使用了22斤,生产了2件食品"九制橄榄"(规格型号:2*2.5kg/件),2025年9月9日销售给南宁湘邕企帆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95元/件;于2025年10月28日使用了23斤,生产了3件食品"甘草香榄"(规格型号:1*15瓶/件),2025年11月7日销售给广州市生记商行,销售价格为93元/件。上述抽检批次食品"山楂汉堡"、食品"九制橄榄"和食品"甘草香榄"货值金额共751元,违法所得为751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751元;(二)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4
新市监处罚〔2025〕120号
根据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铅(以Pb计)"的标准指标为≤0.8mg/kg方为合格,而抽检批次食品"乌梅条(凉果类)"(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5-04-02)初检结果为1.65mg/kg,复检结果为2.21mg/kg,检验结果皆不合格;抽检批次食品"乌梅条(凉果类)"(生产日期:2025-04-29)初检结果1.64mg/kg,检验结果不合格。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35g/kg方为合格,而抽检批次食品"九制橄榄"的实测值为0.628g/kg,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从农户收购鲜李梅2000斤,2025年4月2日使用了26斤生产了60瓶食品"乌梅条(凉果类)"(规格型号:200克/罐),并于2025年4月9日销售给佛山市铭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6.5元/瓶;2025年4月29日使用了32斤生产了3箱食品"乌梅条(凉果类)"(规格型号:2*2.5kg),并于2025年5月3日销售给福建省乡里相亲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30元/箱;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从农户收购鲜橄榄1000公斤,2025年6月21日使用了34斤生产了3箱食品"九制橄榄"(规格型号:2*2.5KG),并于2025年6月26日销售给南宁市湘邕齐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95元/箱;货值金额共1065元,违法所得为1065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065元;(二)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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