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富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305162449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嘉陵路356号5幢7-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3
(2025)渝0117民初1529号
合同纠纷
熊**
周*,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2
(2025)渝0117民初1529号
合同纠纷
熊**
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3
2022-06-29
(2022)渝0117民初4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周*,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4
2022-05-25
(2022)渝0117民初21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熊**
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5
2022-04-07
(2022)渝0117民初21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熊**
周*,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6
2022-01-18
(2021)渝0117民初1018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黄**
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7
2022-01-12
(2021)渝0117民初1162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谭*
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8
2021-12-14
(2021)渝0117民初1018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黄**
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4
(2025)渝0117民初1529号
合同纠纷
熊**
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2-04-07
承揽合同纠纷
熊**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9
2025-04-22
(2025)渝0117民初1529号
合同纠纷
熊**与周*,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8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0-26
2022-10-20
(2022)渝0117执3858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唐*与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0-26
2022-10-20
(2022)渝0117执3857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刘**与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9-13
2022-08-31
(2022)渝0117执3343号
劳动争议
谭*与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8-22
2022-08-17
(2022)渝0117执23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与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7-25
2022-07-13
(2022)渝0117民初4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富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2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7-25
2022-06-08
(2022)渝0117民初2111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熊**与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3-03
2022-01-29
(2021)渝0117民初1018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黄**与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4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1-28
2022-01-20
(2021)渝0117民初1162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谭*与重庆古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9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川市监企吊字[2026]第001758号
-
经查,你单位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2-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