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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卓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峯注册资本:5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MAD7FC941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阳光大道(南)38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5〕500号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1.当事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规定,当事人系合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对外意思表示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构成要件。 2.泉塘村卫生室属于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的规定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关于<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的内容。泉塘村卫生室属于非盈利(非政府办)性质,其承担了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湖街道泉塘村及周边地区的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有公共服务职能。泉塘村卫生室领取了乡村医师补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对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湖街道泉塘村及周边地区的患者负有尽职、忠诚义务,其在采购医疗设备及其耗材的交易选择,直接影响到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的业务合作能否达成,其职权或影响力足以影响实际的交易,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 3.当事人给付了泉塘村卫生室财物好处。当事人自2023年12月至2025年5月通过免费投放血细胞分析仪供泉塘村卫生室使用的方式贿赂泉塘村卫生室。 4.当事人采用财物贿赂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谋取了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与泉塘村卫生室签订了《帝迈生物科技-POCT血球仪DP-H41协议》,协议约定免费投放血细胞分析仪,并非常规的“货到付款”模式,且约定相关血常规+CPR试剂耗材仅能从当事人处独家购进,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调查的实际操作可以看出,当事人目的是获取在泉塘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及其耗材业务的长期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这种商业模式势必会排挤其他医疗器械耗材企业,使其处于竞争劣势,不利于建立合法、良性的竞争秩序。 违法所得计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泉塘村卫生室购买血常规+CPR试剂耗材支付本案当事人共计25000元,扣除成本20000元,当事人利润为500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5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5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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