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莲花城韩蓉护肤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24MA7Y5REM0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莲花城C区一层1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罚字[2023]2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洪洞莲花城韩蓉护肤中心成立于2022年2月18日,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零售。洪洞莲花城韩蓉护肤中心为推广自己的产品,与美团平台签署了服务合同,支付美团服务费用2800元,以微信转账截图为证。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商家店铺发布的图文广告包含“螨虫前后对比图、治疗前、治疗后、第一次治疗、治疗两个月等”字样,经调查该店非医疗机构,而在美团店铺发布医疗广告用语,其行为涉嫌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用语的事实。洪洞莲花城韩蓉护肤中心所使用的化妆品是从焦作韩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能提供韩蓉商标的授权书及供货方的有效资质及购进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核准的经营范围;
2、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委托合法有效;
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医疗广告用语的违法事实;
4、供货方的资质和商标授权书及购进票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的合法来源;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涉嫌发布医疗广告用语的违法事实。
罚款0.2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800.00元
山西省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