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9MACG0QB98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智慧家园B区1号楼西数第二个商厅、第三个商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市监处罚〔2025〕012号
当事人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所销售砂糖未明码标价。检查时经营者张海青提供了2024年12月8日冯女士购买砂糖橘2斤,每斤12元,合计价款24元的收款证明,2024年12月12日当日销售商品收款记录截屏2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9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2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070号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地处宁城县天义镇智慧家园B区的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张海青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收银台上有一台正在使用的TM-30A型电子称(生产日期:2022年11月、出厂编号:W221114123)未粘贴检验标志,未定期检定。我局已于2024年3月29日对该店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秤,并限期改正。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该店未能按要求改正。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张海青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4月17日报请县局批准后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4月8日我局检查发现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使用未定期检定的电子秤,2024年3月29日我局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未检定的电子秤,并限期改正,当事人未能改正。
罚款:500
5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3
赤宁市监处罚〔2023〕605号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宁城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宁城县天义镇智慧家园B区1号楼西数第二个商厅、第三个商厅的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销售业务,我局执法人员相继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3年11月20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当即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宁城县天义镇智慧家园B区1号楼西数第二个商厅、第三个商厅经营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至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发现时,当事人购进红塔山(软)14盒,购进价格是10.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1.00元每盒;小熊猫(家园)10盒,购进价格19.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20.00元每盒;长白山(777)9盒,购进价格14.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5.00元每盒;滕王阁(细支)10盒,购进价格14.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5.00元每盒;黄山(中国画)9盒,购进价格14.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5.00元每盒;贵烟(翠)8盒,购进价格17.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8.00元每盒;云烟(云龙细)7盒,购进价格14.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5.00元每盒;长白山(迎春细)9盒,购进价格17.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8.00元每盒;南京(煊赫门)8盒,购进价格19.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20.00元每盒;人大(细)7盒,购进价格15.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6.00元每盒;玉溪(软)5盒,购进价格23.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24.00元每盒;云烟(紫)5盒,购进价格11.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2.00元每盒;黄果树(长征)8盒,购进价格8.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9.00元每盒;黄鹤楼(软)5盒,购进价格18.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9.00元每盒;黄金叶(金满堂)7盒,购进价格11.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2.00元每盒;白沙(二代)6盒,购进价格10.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1.00元每盒;紫云(软)5盒,购进价格11.50元每盒,销售价格是12.00元每盒。总共购进了17个品种,132盒,共计货值2014.00元。查获时已销售红塔山(软)2盒,长白山(777)1盒,黄山(中国画)1盒,长白山(迎春细)1盒,黄果树(长征)3盒,白沙(二代)2盒,共计获利5.00元。当事人称,上述卷烟是2023年10月陆续零散在附近商店购进的,购进时上述卷烟没有购货凭证和相关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查获时售出数量不大,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495.00元。
495.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