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渝北区振业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波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76265094X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门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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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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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538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门村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日期至2026年11月30日。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受重庆百食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涉案食品(红油增香粉和回味粉),共计生产15Kg,并于当日发货给重庆百食达食品有限公司。发货时,涉案食品也无相关标签标识。经核实,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食品15Kg,销售15Kg(退回38袋*0.2Kg/袋=7.6Kg),其中红油增香粉7Kg,回味粉8Kg,销售单价均为23元/Kg,共计345元。故货值金额为345元,违法所得为23*(15-7.6)=170.2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38袋(每袋200g);2.没收违法所得170.2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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