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保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681273337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益路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1
(2025)云0102民初478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毕**
昆明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16
2014-07-14
(2014)五法民速字第00492号
昆明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16
2014-08-26
(2014)五法民速字第004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五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8号
昆明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戎锦花园小区存在:1、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二人。2026年3月17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昆明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戎锦花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1、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故障,无法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烟探测器故障,无法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故障,无法报警;室内消火栓系统故障,无法联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无法联动;机械防排烟系统故障,无法联动),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二人(消防控制室仅有一人持证上岗),违反《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单位整改不力,符合从重处罚条件
给予昆明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给予昆明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4-24
2
五市监处字〔2026〕第1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到2025年11月25日止,负责对其服务的部分商户水、电费代收代缴工作。期间,当事人对商户水费以9元/立方(其中一户10元/立方);电费是以0.8---1.7元/度价格收取,共计收取水费为:182894.65 元(水费代缴是2021年1月开始执行的非居民用水6.05元/立方;居民用水4.20元/立方)、电费为647149.58元。经查实,当事人向自来水公司以非居民用水6.05元/立方、居民用水4.20元/立方;供电局每月实际的价格代缴,实际当事人向其服务的商户多收取水费65413.33元(已扣除税收740.14元);多收取电费433246.56 元(已扣除税收5774.67元)。两项共计多收取费用为498659.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费用498659.89元,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违法收取费用498659.89元0.3倍罚款,罚款149597.97元,上缴国库。
648257.86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