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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新城乐田生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恒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EFY358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沧海路900号<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福罚决字〔2024〕第000564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08时左右到10时15分被查期间,因经营需要在鄞州区福明街道沧海路900号超出门、窗摆放水果等经营物品用于店外经营,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本机关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擅自在鄞州区福明街道沧海路900号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自由裁量基准为“二类阶次”,处罚幅度为“100元-1000元”。又因当事人六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属于仅有一个从重处罚情形,罚款数额应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75%确定,得出罚款数额为770元。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770.00)。
参照《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擅自在鄞州区福明街道沧海路900号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自由裁量基准为“二类阶次”,处罚幅度为“100元-1000元”。又因当事人六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属于仅有一个从重处罚情形,罚款数额应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75%确定,取整后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770.00)
7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福明街道办事处
2024-11-26
2
甬鄞福罚决字〔2024〕第000294号
2024年4月28日08时左右到09时35分被查期间,当事人宁波鄞州新城乐田生鲜店因经营需要在鄞州区福明街道沧海路900号超出门、窗摆放水果用于店外经营,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本机关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福明街道办事处
2024-06-25
3
甬鄞福罚决字〔2024〕第000064号
2024年1月10日10时左右到11时30分被查期间,当事人宁波鄞州新城乐田生鲜店因经营需要在鄞州区福明街道沧海路900号超出门、窗摆放水果用于店外经营,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本机关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2024年1月17日14时50分当事人再次超出门、窗摆放水果进行店外经营,属于在30日自律期内再次实施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福明街道办事处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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