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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凤龙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观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9AJ357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黄茅镇光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180号
经查明,2024年2月10日,当事人与万载县北顺花炮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4号、10号仓库共计370平方存放当事人的烟花,万载县北顺花炮贸易有限公司仅提供仓库不参与产品管理。2026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万载县北顺花炮贸易有限公司4号、10仓库对当事人存放的烟花进行了抽样送检,有8个品种烟花:彩响雷、彩雷王、超级勇士、小霸王、一鸣惊人(750g)、一鸣惊人(400g)、非同凡响、中西炮经万载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超药量不合格。该批次彩响雷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12月生产的,共生产了150箱,销售了41箱到浏阳市呈祥鞭炮烟花仓储服务部,还剩109箱,销售价为75.00元/箱,成本价为70.00元/箱,货值金额为11,250.00元,违法所得为205.00元;该批次彩雷王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100箱,销售了87箱到浏阳市呈祥鞭炮烟花仓储服务部,还剩13箱,销售价为55.00元/件,成本价为50.00元/件,货值金额为5500.00元,违法所得为435.00元;该批次超级勇士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150箱,销售了102箱到浏阳市呈祥鞭炮烟花仓储服务部,还剩48箱,销售价为50.00元/箱,成本价为45.00元/箱,货值金额为7,500.00元,违法所得为510.00元;该批次小霸王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12月生产的,共生产了105箱,未对外销售,销售定价为55.00元/箱,成本价为50.00元/箱,货值金额为5,775.00元;该批次一鸣惊人(750g)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200箱,未对外销售,销售定价为40.00元/箱,成本价为35.00元/箱,货值金额为8,000.00元;该批次一鸣惊人(400g)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350箱,未对外销售,销售定价为35.00元/箱,成本价为30.00元/箱,货值金额为12,250.00元;该批次非同凡响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100箱,销售了60箱到浏阳市呈祥鞭炮烟花仓储服务部,还剩40箱,销售价为30.00元/箱,成本价为25.00元/箱,货值金额为3,000.00元,违法所得为300.00元;该批次中西炮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200箱,未对外销售,销售定价为45.00元/箱,成本价为40.00元/箱,货值金额为9,000.00元,上述8个品种烟花的货值总金额为62,275.00元,违法所得为1,450.00元。 2026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13号仓库对当事人存放的烟花进行了抽样送检,有4个品种烟花:糖果烟花(开门红)、超级无敌、非同凡响、中西炮经万载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超药量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HPY20260088、HPY20260087、HPY20260085、HPY20260084。该批次糖果烟花(开门红)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1月生产的,共生产了500箱,销售了190箱到寿县楚都花炮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了100箱到南阳永丰商贸有限公司,还剩210箱,销售价为75.00元/箱,成本价为70.00元/箱,货值金额为37,500.00元,违法所得为1,450.00元;该批次超级无敌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262箱,销售了150箱到浏阳市鹏辰烟花经营有限公司,还剩112箱,销售价为50.00元/箱,成本价为45.00元/箱,货值金额为13,100.00元,违法所得为750.00元;该批次非同凡响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160箱,未对外销售,销售定价为30.00元/箱,成本价为25.00元/箱,货值金额为4,800.00元;该批次中西炮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生产的,共生产了150箱,未对外销售,销售定价为45.00元/箱,成本价为40.00元/箱,货值金额为6,750.00元,上述4个品种烟花的货值总金额为62,150.00元,违法所得为2,200.00元。
1、没收万市监株强制〔2026〕030401号查封的12个超药量不合格品种烟花(文书编号:2026030401、2026030402); 2、没收违法所得3,650.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2.4倍罚款人民币298,62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2,270.00元,上缴国库。
29862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2
万市监处罚〔2026〕173号
经查明,该批次“疯狂的鲨鱼”产品是当事人根据顾客需求定量生产的,共生产了100件,剩余62箱已全部销往浏阳旺瑞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销售价是85.00元/箱,成本80.00元/箱,货值金额8,500.00元,获利310.00元。 该批次“组合烟花(49发财富临门)”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生产的,共生产了400个,除抽检5个,剩余395个产品已全部销往浏阳旺瑞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销售价是28.00元/个,成本21.00元/个,货值金额1,1200.00元,获利2,765.00元。 该批次“飞天狗盆”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生产的,共生产了80件,已全部销往浏阳市科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销售价是65.00元/件,成本55.00元/件,货值金额5200.00元,获利800.00元。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建议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20,1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65.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22,925.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31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1,112.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23,47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565.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27,037.00元,上缴国库。 以上处罚建议当否?请予审核!
43944.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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