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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保枫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9PN2X0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上楼村1号1楼101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8
(2023)浙0782民初170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林*,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4-04-11
(2024)浙0782民诉前调5400号
追偿权纠纷
义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林*,胡**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4-01-15
(2023)浙0782民初170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林*,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2-11-14
(2022)浙0782民初153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大连筑鸿建设有限公司
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2-10-17
(2022)浙0782民诉前调77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大连筑鸿建设有限公司
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2-08-04
(2022)浙0782民诉前调77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大连筑鸿建设有限公司
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2-07-14
(2022)浙0782民诉前调62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义乌市顺航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运政罚﹝2026﹞5038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0日09时38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环城北路苏溪往后宅方向26K+410m处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2
义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447号
当事人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阳光大道与好派路交叉口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6
3
金路政罚〔2026〕50103
2026年1月9日10时26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勇、王彦在义乌市S217巡查时发现,林猛驾驶浙G88536从苏溪法院运输原土到义乌市水处理公司江东运营部,车行至义乌市S217王界村段时,浙G88536车身带泥造成路面污染,经现场人员核查勘查,污染的路面长4米,宽1.5米,共6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其行为在公路从事污染公路的活动。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4
金路政罚〔2026〕507
2025年12月26日,根据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安排,陈春勇驾驶公司的车号为浙G86961重型自卸货车(黄牌)在苏街卸完泥土后回苏溪法院边上工地。9时51分车辆途经义乌市后宅街道G235K811+200处,车轮带泥行驶污染了公路路面,经勘查和测量,该段公路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受污染路面长9米、宽0.5米,共 4.5 平方米。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已根据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对受污染的公路路面及车轮进行了清理,未造成其他损害。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5
金路政罚﹝2025﹞50198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8日09时42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国道K233+700m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6
金路政罚﹝2025﹞50201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3日09时3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国道K237+700m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7
金路政罚﹝2026﹞501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6日10时1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后宅街道G235K811+220处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公路范围内从事污染公路的活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8
金路政罚﹝2026﹞508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4日10时16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国道K232+800m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9
金运政罚﹝2026﹞502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0日10时0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环城北路苏溪往后宅方向K26+590m处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6
10
义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908号
当事人义乌市正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人民南路与好派路交叉口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