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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志成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AL85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溢香街33号3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7
(2026)浙0782民初2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
厉**,义乌市皆朝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厉泰卫浴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1-12-07
(2021)浙07民终56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
陈**,龚**,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7-06
(2021)浙0782民初91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陈**,龚**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0-04-02
人事争议
杨**
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0-04-02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0)212号
杨**
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1
(2026)浙0782民初2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厉泰卫浴有限公司;厉官平;义乌市皆朝进出口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7
2022-03-23
(2021)浙07民终56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8-27
2018-06-29
(2018)浙0782刑初1153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
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陈**、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360000.00元
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5﹞14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2
义乌应急罚决﹝2023﹞第000352号
义乌应急罚决〔2023〕第000352号被处罚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城西街道溢香街33号邮政编码:322000法定代表人:龚志成被处罚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义乌市城西街道溢香街33号,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有员工73名,法定代表人龚志成。被处罚单位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于2023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告知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8*********10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印章)2023年6月30日
责令限期消除,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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