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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森弘塑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行峰注册资本:2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C7MC3P1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朱家新村83号(住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33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提升网店的排名和销量以便吸引更多的顾客,主要采取与阿里巴巴平台其他店铺经营者相互刷单(虚假交易)的方式,提升各自阿里巴巴平台店铺的商品销量。具体刷单(虚假交易)流程由一方人员向对方的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刷单(虚假交易),然后另一方以相同资金(或微有差异)向发起刷单(虚假交易)一方的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刷单(虚假交易),资金又重新回到发起刷单(虚假交易)一方的账户上,资金完成了一轮循环。从2023年7月至案发,当事人的阿里巴巴平台店铺交易塑料246451公斤,交易金额为3452366.90元。其中能查清的当事人共虚假交易的塑料销售数量为210308公斤,涉及金额为3025969.70元。经协查,阿里巴巴表示平台会依据商家的实际成交数据对商品进行销售信息的标注。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为了提升网店的排名和销量以便吸引更多的顾客,主要采取与阿里巴巴平台其他店铺经营者相互刷单的方式,对其阿里巴巴店铺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本)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6万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为了提升网店的排名和销量以便吸引更多的顾客,主要采取与阿里巴巴平台其他店铺经营者相互刷单的方式,对其阿里巴巴店铺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本)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6万元。                      
6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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