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凤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德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GQHQQ9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甲山村小学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2023]23号
现查明,该潭源宝小青果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在印江自治县易全副食批发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上无法体现小青果的进货价格及数量。经询问调查得知,当事人一共进货3大包共90袋,总价格是30元,每袋进货价格为0.33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截止案发前,当事人已经销售了17袋潭源宝小青果,剩余73袋未销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上无法体现小青果的进货价格及数量等信息,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也不是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不予以采纳。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货值金额为0.5×73=36.5元,违法所得为(0.5-0.33)×17=2.89元。
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霉变生虫食品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36.5元,违法所得为2.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经营场所的位置、当事人销售霉变生虫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材料2: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霉变生虫食品的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购进食品的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及进货数量;
证据材料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材料5: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产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各1份。证明对象:供货商及生产商的合法资质。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