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省安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仕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322088834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绿都四期1栋1-2层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6〕43号
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袁仕和到我局申请办理贵州省安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询核实,发现该企业经营状态存续,涉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1年、2024年年度报告,本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完成的年度报告,分别到2023年5月6日及2026年4月9日才补报完成,已分别于2022年7月4日、2025年7月1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于2026年4月14日调查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贵州省安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在凯里市市场监督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