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阿丽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凤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02MA6L5J823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临翔区凤翔镇昔本村委会3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临处罚〔2025〕18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喵喵仔野山椒土鸡爪、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娃哈哈乳酸菌饮品等食品是从临翔区啊道百货批发部购进。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以1.5元/包的价格购进“喵喵仔野山椒土鸡爪”50包,生产日期:2024年5月27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货值金额75元,又以2元/包的价格销售22包,销售货值金额44元,现场有超过保质期3个月22天的“喵喵仔野山椒土鸡爪”28包,货值金额56元;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17.5元/包的价格购进“60g×10支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5包,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8日,保质期:6个月,购进货值金额87.5元,又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2包,销售货值金额40元,现场有超过保质期1个月的“60g×10支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3包,货值金额60元;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30g×9支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5包,生产日期:2024年11月5日,保质期:6个月,购进货值金额40元,又以9元/包的价格销售3包,销售货值金额27元,现场有超过保质期1个月13天的“30g×9支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2包,货值金额18元;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以1.25元/瓶的价格购进“娃哈哈乳酸菌饮品”50瓶,生产日期:2024年8月27日,保质期:8个月,购进货值金额62.5元,又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34瓶,销售货值金额51元,现场有超过保质期1个月22天的“娃哈哈乳酸菌饮品”16瓶,货值金额24元。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58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上述销售的食品无法确定在销售时是否过期,因此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当事人上述经营食品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附件1第5项。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裁量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0.00元
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