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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恒源达汽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清林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6WJKW3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塔前路147号店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2
(2024)粤01民终52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高安市恒源达汽运有限公司,周*,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1-08
(2023)粤0118民初123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高安市恒源达汽运有限公司,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8
2021-04-01
(2021)鄂1223民初2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刘*、高安市恒源达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9110.39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28
2021-03-15
(2021)鄂1223民初2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刘*、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27
2020-08-26
(2020)鄂1223民初9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刘*、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新处字﹝2025﹞A000081号
2025年03月26日,高安市恒源达汽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赣C7913X在增城区新塘镇广园快速路瑶田村路段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两车次约40立方米。
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2025-04-03
2
粤穗开交运罚﹝2025﹞HP20250106004号
2022年09月11日14时29分,你(单位)使用赣C7913X车辆运载货物,行经广汕路长平路段G324K945+100M检测点时,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7575kg,轴数为4轴,超限1575kg,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本案有《询问笔录》、《车辆检测报告单》、《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500.000元
5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1-06
3
粤穗从交运罚﹝2024﹞CH20240627003号
本机关根据从化区交警侦查中队2024年06月26日移交线索,在从化区团星停车场对你单位雇佣的司机黄金翘驾驶赣C1135Z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赣C1135Z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06月26日在S118线从化区飞鹅村路段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1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27
4
粤穗交运罚﹝2024﹞2(2024)05090009号
2024年01月15日21时16分钟,你(单位)使用赣C0238Z车辆运载货物,行经天鹿北路S116+K16+50时,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0095.00kg,轴数为4轴,超限4095.00kg,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本案有《询问笔录》、《车辆检测报告单》、《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罚款¥2000.00元整
2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09
5
穗增宁综处字﹝2024﹞第2400001号
2023年11月02日09时34分至10时30分,我街执法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仙宁路155号路段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单位的重型自卸货车(赣C0933Z)处于运输建筑废弃物状态,现场未能证明装载的渣土属于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的项目工地运出,属于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行为。经现场检查,重型自卸货车(赣C0933Z)共承运1车次。
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
2024-01-09
6
金路政罚﹝2023﹞402020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05日19时10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4线K49+200路段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恒源达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恒源达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7
粤穗增交运罚﹝2023﹞ZC20230720010号
2023年06月19日12时15分,高安市恒源达汽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李志军驾驶车辆赣C8178Z运载砖渣行驶至荔新路沙滘村辅道(S119线K16+900)往增城方向时,本机关根据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9430kg,轴数为4轴,超限3430kg,具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非现场检测单、超限车辆抓拍照片、超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超限车辆轨迹查询等为证。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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