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景朝阳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2MACN695K25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朝那镇西大街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农(兽药)罚﹝2023﹞1号
当事人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在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扰乱了兽药经营市场秩序,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当事人: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朝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CN695K25,住所:灵台县朝那镇西大街61号。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日购进兽药6种93盒(袋)上架销售,具体为:硫酸小檗碱注射液10盒(规格为5支/盒,生产批号为20230501,生产厂家为芮城县同江兽药)、卡那霉素10盒(规格为5支/盒,生产批号为211002,生产厂家为芮城绿蔓生物药业公司)、安乃近注射液20盒(规格为5支/盒,生产批号为230401,生产厂家为芮城县同江兽药)、水杨酸钠注射液15盒(规格为5支/盒,生产批号为22110101,生产厂家为山西兆益生物有限公司)、止痢王散18袋(规格为50G/袋,生产批号为20230101,生产厂家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地塞米松注射液20盒(规格为5支/盒,生产批号为230101,生产厂家为芮城绿蔓生物药业公司)。2023年7月20日,被正在开展灵台县2023年畜牧、农机领域专项治理行动的灵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止当日,共出售水杨酸钠注射液5盒(2元/盒)、止痢王散3袋(1.5元/袋)、地塞米松注射液5盒(1.5元/盒),违法所得22元。下剩未出售的兽药货值12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景朝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组织,是本案中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对景朝阳的《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3.兽药进销货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日购进兽药6种93盒(袋)上架销售。截止查获之日2023年7月20日,共出售水杨酸钠注射液5盒(2元/盒)、止痢王散3袋(1.5元/袋)、地塞米松注射液5盒(1.5元/盒),违法所得22元。下剩未出售的兽药货值128元。2023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按照普通程序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提交局务会议讨论,会议认为该案定性准确,证据齐全且具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处罚意见适当,一致通过了该处理意见。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表示悔过认罚,不打算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在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扰乱了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应当予以制止并惩戒。结合案情,执法人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可以从轻处罚。一是从获取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兽药的时间短;二是现场查获的兽药数量少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更少,违法后果不严重;三是从对当事人询问情况和侧面调查情况可以证实,当事人向灵台县畜牧兽医中心派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提交了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资料,目前正在按程序审查中。该从轻处罚意见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更是对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灵台县景阳阳畜牧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兽药,待《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到位后再行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兽药硫酸小檗碱注射液10盒、卡那霉素10盒、安乃近注射液20盒、水杨酸钠注射液10盒、止痢王散15袋、地塞米松注射液15盒;2.没收违法所得22元;3.处以货值金额150元(包括已出售的22元的和未出售的128元)的3倍罚款,即4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72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甘肃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78.00元
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3-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