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成益美(广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漆劲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4MABRRMXM9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133号101房(部位:首层部分)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7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美容业务,自2022年末至2025年4月期间,通过新氧APP平台开设的店铺页面、小红书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具体如下:
一、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漏绘了中国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的中国地图
当事人在新氧APP平台开设店铺并推广、销售黄金微针医疗美容服务,自2022年末在相关广告中使用漏绘了中国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的中国地图。至2025年4月,经我局工作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修改了该广告的页面,不再显示涉案地图。
该广告由当事人的离职员工设计、制作、发布,因员工离职时间久远等缘故,不能提供设计、制作、发布的具体人员及相关费用的证据材料,也不能提供与新氧APP平台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获得收入与合法经营获得收入无法区分和单独计算,故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未经审查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通过小红书平台账号(广州联成益美 小红书号:fzzhengxing)发布“英诺小棕瓶那些事”和“一图秒懂薇旖美”两则医疗广告,宣传使用上述两款产品的医疗美容服务。“英诺小棕瓶那些事”广告内容包括“抗氧化;碳辛酸:抗氧化改黑眼圈,细纹、改善毛孔租大肤色暗沉;功效:改善色沉、均匀肤色、改善并提亮肤色”等内容;“一图秒懂薇旖美”广告内容包括“薇旖美 全国唯一获NMPA批的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为械三水光产品”等内容。
当事人没有实际经营“英诺小棕瓶”和“薇旖美”两款产品,也没有在医疗服务中使用过上述两款产品,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是为了吸引顾客,如果顾客感兴趣再使用上述产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我局在调查中也未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上述两款产品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未能向我局提供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审查文件相关材料。
该广告由当事人的员工依工作职责设计、制作并发布,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因当事人未实际开展该医疗服务,故该违法行为并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了漏绘中国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的中国地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相关违法事实,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从轻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实际开展相关医疗服务,且已经停止了涉案广告的发布,我局在调查中也未发现涉案违法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影响,对其处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