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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心佳美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仁能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099814345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长青村陶家卜(四通路消防队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2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老炸鱼皮(风味鱼制品),共计生产10箱(每箱30袋,规格:185g),已提供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复印件,显示生产该批次产品的食品原料为明太鱼皮、大豆油、白糖、精盐、味素、辣椒面、孜然、芝麻、五香大料粉、猪肉粉、麻椒精、辣椒精、苷酸二钠、山梨酸钾,销售价格为每箱90.0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抽检批次的老炸鱼皮(风味鱼制品)已全部售空,违法所得:900.00元,货值金额:900.00元。购买原材料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原料来源。当事人生产的老炸鱼皮(风味鱼制品)产品于2024年5月10日委托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260291101001C、A2240260291101002C,检验结论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Q/CXJM00004S-2023《风味鱼制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项目中不包含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了食品召回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0900.00元。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6-10
2
长市监二处罚﹝2024﹞1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4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老炸鱼皮(风味鱼制品),共计生产5箱(30袋,规格:185g),已提供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复印件,显示生产该批次产品的食品原料为明太鱼皮、大豆油、白糖、精盐、味素、辣椒面、孜然、芝麻、五香大料粉、猪肉粉、麻椒精、辣椒精、苷酸二钠、山梨酸钾,销售价格为每箱90.00元,购买者为管某某,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抽检批次的老炸鱼皮(风味鱼制品)已全部售空,违法所得:450.00元,货值金额:450.00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香酥鱼段(风味鱼制品),生产2箱(每箱30罐,规格:150g),共计60罐,已提供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复印件,显示生产该批次产品的食品原料为鳕鱼皮、大豆油、白糖、味素、辣椒面、孜然、芝麻、五香大料粉、猪肉粉、麻椒精、辣椒精、苷酸二钠,销售价格为每罐6.00元,购买者为润和超市及某某超市,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抽检批次的香酥鱼段(风味鱼制品)已全部售空,违法所得:360.00元,货值金额:360.00元,共计违法所得:810.00元,共计货值金额810.00元。购买原材料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原料明太鱼皮的检验报告显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未检出,当事人生产的老炸鱼皮(风味鱼制品)及香酥鱼段(风味鱼制品)产品于2024年5月10日委托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260291101001C、A2240260291101002C,检验结论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Q/CXJM00004S-2023《风味鱼制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项目中不包含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不知道所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原料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81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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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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