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兰石社区综合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3323018386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白龙江街兰石小区底商F-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医保罚字﹝2024﹞6号
经查,兰州新区兰石社区综合门诊部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结算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应予罚款。
(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二)责令退回违规的医保基金3813.14元,退回违规的医保基金票据提交本机关核查;(三)对过度检查、超目录限定支付范围用药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处以违规医保基金1倍罚款,;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两类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处以违规医保基金1.3倍罚款;
3813.14元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06-28
2
新医保罚字﹝2023﹞5号
兰州新区兰石社区综合门诊部存在耗材超目录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应予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责令退回违规的医保基金,退回违规的医保基金票据提交本机关核查;(三)对耗材超目录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两类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处以违规医保基金1.3倍罚款;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处以违规医保基金1.8倍罚款。
15514.64元
C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