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王睿副食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再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E2EGW3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金山角建汇中心一层外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23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商品“旺仔小馒头”12包(净含量14g,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于2024年5月19日自鑫顺副食店购进“旺仔小馒头”1袋(30包/袋),价格为24元/袋,即0.8元/包,售价为1元/包,已销售18包,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包。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3元,违法所得为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证明此案件线索来源于消费者举报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并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四、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六、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销售预包装食品资格的事实。
七、经营者汪再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汪再敏的个人身份。
八、经营者汪再敏微信截图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品种、数量、进货来源、进货日期的事实。
九、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并依法对涉案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十、减轻处罚申请书及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十一、执法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合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