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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顺安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志卫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CYXM667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杨柳村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5〕133号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2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杨柳村38号租赁铺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等经营。 经查,当事人分别购进以下2种食品,未明码标价在店内销售: 1.于2024年12月16日,以60元/件的价格从元谋南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和其正(中国凉茶)70件,供货商附赠38件,共计108件,购进总价4200元,折合38.89元/件,以45元/件的价格售出1件,其余部分未售出。货值金额4860元,获得违法所得6.11元; 2.于2025年3月17日,以35元/件的价格从元谋南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豆本豆有机豆奶6件,购进总价210元,拟以45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70元,未售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2种食品,货值金额5130元,获得违法所得6.11元。 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1元; 2.处以罚款500元。
5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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