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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拥军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拥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31MA5LGLMF2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荔浦县荔城镇周家塘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罚〔2023〕359号
2023年10月24日,本局收到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荔浦市荔城镇周家塘43号当事人的小百货零售店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共计扣押5号“南孚?”电池158粒; 7号“南孚?”电池238粒。 根据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中的鉴定方法、意见,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与正品的外观作了比对,结果与鉴定证明相符。确认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第40077373号)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南孚309343号鉴定证明及本局认定无异议。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5号“南孚?”电池300粒, 销售142粒,进购价为0.7元/粒,销售价为1元/粒,货值金额300元,获得利润42.6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7号“南孚?”电池300粒,销售62粒,进购价为0.7元/粒,销售价为1元/粒,货值金额300元,获得利润18.6元。以上两个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获得利润共计61.2元。
1.没收未销售的5号“南孚?”电池158粒、7号“南孚?”电池238粒;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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