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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捷科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孝龙注册资本: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666159800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沙城街50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浙0304民初999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天津正和音乐有限公司
温州捷科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498号
当事人于2026年1月在阿里巴巴平台“温州捷科科技有限公司”店铺上架销售的“明装五孔插座带开关一位”产品,未取得3C认证证书。涉案产品共计销售53个,销售单价7.8元/个,成本2.8元/个,共计货值413.4元,违法所得265元。现该产品已完成下架处置。
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擅自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5元,上缴财政;罚款240元,上缴财政。
24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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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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