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亚男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MA3X89J44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开封市金明西街1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0
(2022)豫知民终33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汤**
芜湖蜜雪冰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06-20
(2022)豫知民终33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1-10-27
(2021)豫0291民初48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0
2021-12-19
(2021)豫0291民初48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03
2020-03-03
(2019)豫民申88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14
2019-05-20
(2019)豫0105民初1240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14
2019-09-20
(2019)豫01民终133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华润城市交通设施发展(郑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3-01
2018-12-05
(2018)豫民申4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市监处罚﹝2025﹞59号
经查,该批原味瓜子是当事人委托四子王旗景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料瓜子由被委托方自己承包土地种植而来。当事人提供了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体系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委托加工协议、情况说明。该批原味瓜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订购,被委托方12月20日生产的,生产了40箱,每箱有16袋,规格:每袋500g。该批瓜子于2024年12月24日到货,2025年1月8日当事人给各个门店送货,2025年1月14日开始销售,已销售完毕。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和被委托方协议的进价为10.24元,销往各个门店的销售价为13.9元,该批原味瓜子货值金额共计8896元。该产品外包装由当事人负责设计,被委托方生产包装。 该批原味瓜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原味瓜子外包装同时印有“绿色食品”标识与“产品标准号GB19300”。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达成协议,在原味瓜子外包装印有绿色食品标识且取得了绿色食品证书,应当执行NY/T1889-2021《绿色食品 炒货食品》标准,不应再使用国家标准。《检验报告》NO:A2250001116124006C显示,该批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63g/100g,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过氧化值≤0.8g/100g,NY/T1889-2021《绿色食品 炒货食品》规定过氧化值≤0.2g/100g,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025年4月8日,我局向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当事人提供的原味瓜子生产情况是否属实,2025年4月21日我局收到回函,回函显示当事人提交的原味瓜子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委托加工协议与被委托方提交的一致;外包装设计由当事人完成。
1.没收违法所得8896元; 2.罚款20000元整。
20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2
汴市监示罚字﹝2023﹞26号
2023年03月06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长豆角”进行抽检;2023年03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DBJ23410200463431366ZX),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该检验报告,后勤经理史清美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已销售完毕。
1、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29元整;3、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的行为罚款55000元整。
55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