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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长岗银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芹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A7JD393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岗路80-1号2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环执罚字﹝2023﹞43号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2023年4月,行政相对人未有使用高浓度标准气体对环保轻型汽柴油车检测检验混合线的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A“A.6加载减速法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中“高浓度气体标定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要求。(二)2023年3月17日,行政相对人对桂AK8V38小型汽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取样探头插入左后排气尾管中的深度未达到400m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件AA中“AA.3.2.1取样探头:取样探头应能插入机动车辆排气尾管中至少400mm,并有插深定位装置”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2023年4月,行政相对人未有使用高浓度标准气体对环保轻型汽柴油车检测检验混合线的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A“A.6加载减速法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中“高浓度气体标定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要求。(二)2023年3月17日,行政相对人对桂AK8V38小型汽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取样探头插入左后排气尾管中的深度未达到400m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件AA中“AA.3.2.1取样探头:取样探头应能插入机动车辆排气尾管中至少400mm,并有插深定位装置”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行政相对人环保检测线现场情况);(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检测线布局及环境问题位置);(三)现场照片4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6月20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检测);(五)《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8月3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检测);(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7月3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七)倪芹、张圣华、刘俊、施聪聪、潘荣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倪芹、张圣华、刘俊、施聪聪、潘荣娇分别于2023年7月3日、8月3日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八)汽油车标气检查记录表、柴油车标气检查记录表各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7月3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2023年2月8日至7月3日期间,未按规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高浓度气体标定);(九)桂AK8V38检查记录表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7月3日提供,证明车辆桂AK8V38在检测时各项检测数据参数情况);(十)《广西南宁长岗银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及数据异常情况的分析报告》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7月26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在检验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18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8月7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环境问题下发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
10000.00元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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