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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国伟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EJCY4L5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蔚宸悦城8幢一层编号S8-L1-002/003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6]第075号
2026年04月21日,根据12313转办,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蔚宸悦城8幢一层编号S8-L1-002/003商铺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0.1条,共计1个品种0.1条。因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且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次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所有。该批卷烟是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于2026年4月3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年轻男子手中购入,具体品牌是利群(软长嘴)1条(327元/条),计1个品种1条,进货总额:327(叁佰贰拾柒元整),货款已支付。郑国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已销售利群(软长嘴)0.9条(400元/条),销售总额:360(叁佰陆拾元整),获利 :65.7元(陆拾伍元柒角)。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本局提取的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软长嘴)0.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6年6月2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送达了临烟处告[2026]第6204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且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300元以上,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40%-5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没收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5.7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360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144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0.1条,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来嘻哈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伟)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44.00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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