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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巨友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2JAFH52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交杯桥路48号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4
(2021)浙03民初779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众鑫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名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温州豪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6
2022-04-25
(2022)浙0305执244号
行政非诉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26
2022-04-25
(2022)浙0305执243号
行政非诉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351号
2022年12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建中街永中单元D-18地块南侧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4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2月4日,当事人承建施工的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8地块),在泥浆外运阶段时因雨天施工现场有积水防护措施不到位有建筑泥浆通过围墙的漏洞渗漏至沧上河内,共计向河道排放废弃物约1立方米(湿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泥浆运输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8地块)施工许可的情况;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和《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向水体排放废弃物及整改情况;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水体排放废弃物的事实及原因。2023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3〕第0003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建中街永中单元D-18地块南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16时00分已对现场进行整改,及时整改到位,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排放废弃物方量约1立方米(湿方)情节较轻微。当事人本自然年度内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附件(十六:生态环境,序号:1,违法行为: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营业部(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统一支付平台,账号:2010*********1009999)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鉴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16时00分已对现场进行整改,及时整改到位,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排放废弃物方量约1立方米(湿方)情节较轻微。当事人本自然年度内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附件(十六:生态环境,序号:1,违法行为: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3-06-07
2
温路政罚﹝2023﹞131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3日23时54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洞头方向K38+780检查时发现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7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16
3
温路政罚﹝2023﹞131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5日02时49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洞头方向K38+780检查时发现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3455.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16
4
温路政罚﹝2023﹞131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4日23时13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洞头方向K38+780检查时发现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弘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898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