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中顺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翰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2MA17WJY75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松原市长岭县太平川镇双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强制﹝2025﹞01C030号
2025年0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通过快速检验设备对长岭县中顺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0柴油进行现场检验,该公司销售的(7号罐6号枪)0柴油硫含量现场判断为不合格,当日我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长岭县中顺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0柴油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对该公司7号罐内剩余的被抽检批次不合格的0柴油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3月18日我局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为(NoWPQH250368),其结论为经抽样检验0柴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3月18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提出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74.00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肆圆);2、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人民币49,926.23元(大写:肆万玖仟玖佰贰拾陆圆贰角叁分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2,500.23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圆贰角叁分整)。
49926.23元
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2
长市监处罚〔2025〕01C030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最后一次入罐时间是2025年3月06日系2025年3月2日购买的,购进4198升(3.57吨,每吨1176升)。入罐后7号油罐内共计4859升。购进价格为6890元/吨、5.86元/升。销售价格为8055元/吨、6.85元/升。截止到2025年03月11日共计销售了2600升(2.21吨),销售金额是17,810.00元,该批次成品油剩余数量为2259升(1.92吨)。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2574.00元[2600×6.85元一2600×5.86元]。货值金额:33284.15元[4859升×6.85]。以上数值均通过台账计算及实际测量所得。因该公司7号罐内剩余0#柴油实测油高34.1厘米,液面较低油量较少,石油公司无法抽取进行没收处理,我局书面向长岭县财政局汇报后,2025年4月24日长岭县财政局口头答复同意长岭县中顺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责令对油罐及油路进行清理,并对罐内剩余油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调查,长岭县中顺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第80项违法程度一般判定标准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74.00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肆圆);
2、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人民币49,926.23元(大写:肆万玖仟玖佰贰拾陆圆贰角叁分整);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2,500.23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圆贰角叁分整)。
49926.23元
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