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建武 | 注册资本:62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MA4R6LL45T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燎原中路48号7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6
(2025)湘0181民初4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2-25
(2024)浙0782民初2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宣妍包装有限公司
浏阳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浏阳米朵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贺**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3-09-12
(2023)湘0181民初77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23-06-07
(2023)湘0181民初4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万盛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23-03-23
(2023)湘0181民初1412号
等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泰阳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6
2021-11-12
(2021)湘0121民初110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祺立康药业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7
2021-05-07
(2021)湘0181民初1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喜舍国际商务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8
2021-04-01
(2021)湘0181民初1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喜舍国际商务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7
(2024)浙0782民初2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宣妍包装有限公司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浏阳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浏阳米朵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6
2022-07-06
(2022)湘0181财保124号
财产保全
宋*、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733415.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2-07-26
2022-07-13
(2022)湘0181财保124号之一
财产保全
宋*、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733415.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12-29
2021-11-16
(2021)湘0121民初110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西祺立康药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12
2021-02-05
(2021)湘0181民初1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喜舍国际商务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4】21号
2023年1月5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位于浏阳经开区(高新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3栋二层201号房的浏阳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对“型号:CY001平面型耳挂式非无菌型、规格:17.5cm×9.5cm、生产批号20220728、证号:湘械注准20202141234、标示生产单位: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型)进行抽样检验,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NO:YQ202310009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显示20220728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型)”口罩带项目不合格。
另查明:2023年1月5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位于浏阳经开区(高新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3栋二层201号房的浏阳米朵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对“型号:折叠式耳挂型;非无菌型、规格:15.5cm×10.7cm、生产批号20220328、证号:湘械注准20212140155、标示生产单位: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抽样检验,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NO:YQ202310005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显示20220328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密合性项目不合格。
现查实: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与宋志明(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石桥、奉佑生、曾德明五人共同投资口罩项目,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口罩生产资质,该项目对外生产销售均以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2021年4月2日,浏阳米朵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湖南长原口罩项目合作终止及解散清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按《协议》约定,浏阳米朵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口罩项目债权债务承接人,对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医疗器械相关资质享使用权。口罩由浏阳米朵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用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组织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生产,产品包装上均使用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等信息,所生产的产品由当事人负责销售。当事人与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销售证明》。涉案两批次口罩均是签署《协议》后生产,当事人提供了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湖南长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成品检验报告(20220728批次)、医用防护口罩成品检验报告(20220328批次),未提供进货台账或其他采购记录。
调查期间,当事人因合同纠纷被湖南万盛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浏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湖南中机国际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20220328批次“医用防护口罩”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湖南中机国际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南万盛堂医药公司口罩质量鉴定意见书》(〔2023〕中机质鉴字第A035号)中的检测报告(编号NO:WTS2023-1832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20220328批次医用防护口罩的检验结论为“经检测,除标志与使用说明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符合GB 19083-2010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不符合委托方要求。”该检验结论与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NO:YQ202310005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中“密合性项目不合格”的检验结果不一致。办案人员随即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20220328批次医用防护口罩的质量认定问题,11月13日,办案人员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回复,表示两个检验机构均有合法资质,所出具的两个检验报告均有法律效应,如何处理由本局自行决定。为确定20220328批次医用防护口罩的质量认定问题,2023年11月16日,本局组织局长办公会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经讨论决定采用检验报告(编号NO:WTS2023-18321)的检验结果,认定20220328批次医用防护口罩的密合性合格。
当事人共经营不合格的20220728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80000片,均在仓库未销售,市场价0.1元/个,共计货值金额80000×0.1 = 8000元,违法所得0元。
1、没收20220728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80000片;
2、处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