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业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22332253290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双塔产业园纬二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30
(2020)甘06民终11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武威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9-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威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6
2020-10-19
(2020)甘06民终11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武威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06
2018-08-07
(2018)甘0622民初1176号
劳动争议
田**与武威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61650.82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30
2018-12-03
(2018)甘06民终1270号
劳动争议
武威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与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6-11-07
2016-11-07
(2016)甘06民终578号
劳动争议
武威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市监罚字﹝2025﹞126号
2025年6月20日,我局从食品安全国家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临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为NO:GSUNT251109137的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检验结果载明: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公司,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当场告知可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不合格食品宜创金鑫黑瓜籽(生产日期为2025年03月01日),共生产销售5袋,每袋9.9千克,每袋售价184元,金额共计920.00元,现无库存,该企业已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并向我局上报召回计划。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已经完成召回,向我局书面上报了召回情况。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宜创金鑫黑瓜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5920元
5920.00元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2
(古)市监罚字﹝2024﹞28号
2024年2月2日,我局从食品安全国家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编号为NO:A24GZ00049的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检验结果载明: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武威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并当场告知可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不合格食品金鑫大板瓜籽(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共生产销售5箱,每箱20袋,每袋500克,每袋售价6.00元,金额共计600.00元,现无库存,该企业已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并向我局上报召回计划。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已经完成召回,向我局书面上报了召回情况。当事人生产的食品金鑫大板瓜籽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5600元
5600.00元
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