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惠丰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显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31MA5MWWBF0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24号民族工贸楼第八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隆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5日从桐城市高恒塑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塑料购物袋1000个到当事人店内销售。2025年11月26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隆林惠丰超市销售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单位名称:桐城市高恒塑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430mm×(250+110)×0.03mm) 2kg)进行监督抽查。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Q25-T01923)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BSCJ-008》,报告显示:该批次塑料购物袋的检验结论为“环保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分别是(①环保要求-技术要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0.25mm)-检验结果(0.012mm-0.014mm),②环保要求-技术要求(塑料购物袋不应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如挂耳等)-检验结果(均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复检申请。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批次塑料购物袋共1000个,进货价和销售价均为0.30元/个,货值金额为300元,截至2025年12月26日我局开展现场检查时,除该批次抽检时的备份样品60个外,其余塑料购物袋均已销售完毕,因上述塑料购物袋是顾客买东西的时候卖给顾客装东西,没有盈利,故无违法所得。
一、没收不合格塑料袋60个;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元),上缴国库。
150.00元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隆市监罚〔2023〕262号
经查明,2023年06月05日,当事人从隆林小葛家禽批发部购进的鸡(鸡肉)到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24号民族工贸楼第八号门面的隆林惠丰超市进行经营销售。当天,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隆林惠丰超市经营的鸡(鸡肉)进行抽检并送检。2023年07月04日,经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批次鸡(鸡肉)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是:584.9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07月0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YP122306024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031635233197)时,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鸡(鸡肉)已不在该超市销售。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鸡(鸡肉)实名为“林下鸡肉”。经核实,隆林惠丰超市销售上述批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林下鸡肉总购进15千克,进货价是18.60元/千克,销售价格是都是33.60元/千克,当天销售出去3.72千克,未销售出去的鸡(林下鸡肉)已在当晚让供货商拿走,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124.99元,获利人民币共55.8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免于处罚
-元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