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畅航副食品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魁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12MA9FFXDJ7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祥市监处罚〔2023〕219号
经过调查当事人称2023年春节期间,有几位顾客上门拿涉案物品到当事人门店换副食品,当事人未留联系方式,也无购进票据,当事人经营者自己饮用剩余的放于门店,被举报后扣押。涉案物品牛栏山(42度500ML)瓶装白酒8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其“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汾酒(53度475ML)瓶装白酒3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海之蓝(42度500ML)瓶装白酒8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属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牛栏山(42度500ML)瓶装白酒市场销售价20元/瓶,8瓶计160元;汾酒(53度475ML)瓶装白酒市场销售价20元/瓶,3瓶计60元;海之蓝(42度500ML)瓶装白酒市场销售价130元/瓶,8瓶计1040元;货值金额共计1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亮明执法身份依法办案; 6.当事人购进的白酒的产品外包装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8.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物品扣押。 9.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牛栏山”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汾酒”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及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杏花村汾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海之蓝”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洋河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 10.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1份、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建议责令当事人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侵权商品牛栏山(42度500ML)瓶装白酒8瓶、汾酒(53度475ML)瓶装白酒3瓶、海之蓝(42度500ML)8瓶,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22000.00元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