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畲记渔村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上钞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7NDYPB3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站前东西安置小区8-4幢104-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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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711号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60平方米,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店内的姜经监督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其实测值为3.0mg/kg,而标准指标为≤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该批次姜系当事人从一老人家处购进的(具体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详),没有购买凭证,当场现金结算。共购进姜4kg,购进价格7元/kg,抽样时销售价格11.4元/kg。2025年6月9日,3.16kg姜被抽检人员作为抽检销售,收取费用36.02元;其中0.84Kg姜主要用于食品烹饪时的佐料使用,不单独销售,未单独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货值金额45.6元,违法所得36.0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6.02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36.02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