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冰泽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雅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021MA7HGU4T7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墩麻扎镇阿孜尕力村墩麻扎大街八巷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县市监处罚〔2023〕51号
2023年4月26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马志军、苏焱冰在调查伊宁县****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时发现,伊宁县冰泽便利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4月23日15时08分,伊宁县冰泽便利店负责人王雅茹向伊宁县墩麻扎镇中学七年级三班的学生****(身份证号码:****)销售了“泓酱源”牌白酒4瓶,规格:250ml/瓶,酒精度:31度,生产厂家:贵州省*****有限公司。该白酒进价4元/瓶,售价5元/瓶,当事人共销售4瓶,获取利润4元。因该未成年人用现金交易,无购买记录和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 负责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3.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证明该案由被委托人***负责人处理。
4.未成年人****户口簿复印件两页,证明其年龄。
5.伊宁县冰泽便利店现场照片5张、调取2023年4月23日监控截图7张,证明该店的经营情况和给未成年销售白酒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在伊宁县冰泽便利店购买白酒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