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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状元一三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HA0GB2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227号龙飞锦园3号楼102室、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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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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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9号
2024年11月4日,本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货架上发现2瓶老干妈香辣菜(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当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扣押上述过期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4年11月11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11月4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2瓶老干妈香辣菜(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2010210134、)已过期。另查明,当事人于10月25日向投诉举报人销售1瓶过期的老干妈香辣菜,合计货值金额24元,计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生活较为困难,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本局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二瓶老干妈香辣菜;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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