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医正堂医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春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0MA18XAX62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乾丰镇长虹街客运站北第四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东市监处字﹝2023﹞14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过对该企业负责人韩春芳调查询问得知,该企业2023年10月10日日常检查时发现销售的“劲康胶囊”一盒没有开具销售凭证,原因是当时有些忙没有开具销售凭证。2023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销售的“劲康胶囊”一盒没有开具销售凭证,原因是来货验收忘记了。该公司存在销售药品时没有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当事人的身份; 2.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 各一份,证明:该药品是在有资质的企业购进。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四)项“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重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 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人民币500.00元整。
500.00元
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