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禾星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敏 | 注册资本:6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3AN3443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上里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121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经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并于2025年7月8日经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3608290049069,有效期至2030年7月7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主体业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经查,①“司艺菲”土豆粉是于2025年2月27日在兴盛优选小程序上购进的,购进5包,共计4.99元。该“司艺菲”土豆粉是副院长刘静购入用于制作早餐给儿子吃的,并提供了食堂近期采购米粉的采购台账,因此我局执法人员采信其说法并认定其属于未能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②“黔食锦”糊辣椒(麻辣味)是于2025年1月5日在淘宝店铺“辣椒西施(贵州特产)的店”购进的,购进1包,重量250克,售价14.9元。该“黔食锦”糊辣椒(麻辣味)是法定代表人兼财务王敏用于平时和其女儿做饭时偶尔添加进去的,由于放置在该养老院食材库房,我局执法人员采信其说法并认定其属于未能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③“超宜”辣椒干具体购入时间地点以及数量金额记不清楚了。该“超宜”辣椒干是法定代表人兼财务王敏用于平时和其女儿做饭时偶尔添加进去的,由于放置在该养老院食材库房,我局执法人员采信其说法并认定其属于未能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④“味相逢”花椒粒具体购入时间地点以及数量金额记不清楚了。该“味相逢”花椒粒放置在养老院食堂操作间操作台上盛放调料的篮子内,篮子内盛放了食盐、面条、紫菜、花椒粒、十三香等日常用于制作院内老人饭菜的食材和调料,因此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表述未使用该“味相逢”花椒粒给老人制作饭菜的说法不予采信,我局认定其使用了该超过保质期的花椒粒制作老人的饭菜。此外该食堂为集体用餐单位食堂,主要为院内的老人和工作人员提供用餐,我局对其表述该“味相逢”花椒粒在员工聚餐做饭时使用过的说法予以采信。
由于上述“味相逢”花椒粒为当事人在超市购买,具体购入时间地点以及数量金额记不清楚了,也并未留存购买发票,且未能提供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因未在县内超市以及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找到相同的“味相逢”花椒粒(净含量:30克),我局参照县内超市其他品牌花椒粒的市场价为8.9元/袋,因当事人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数量及金额,截止本案调查终结,认定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8.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向我局申请减轻处罚,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一定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履行规范自身责任,做到合法经营。本局也未收到关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所加工食品的消费投诉,并经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建议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针对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能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食品“味相逢”花椒粒(净含量:30克)20克,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上缴国库。
8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