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格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0782140349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河池市富华路1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4
(2022)桂1202民初4312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韦**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
2021-07-02
(2021)桂1202民初1602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袁**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03-20
(2020)桂12民终64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韦**,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8-23
(2019)桂1226民初876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韦**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19-03-29
(2018)桂1202民初16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李**,李**,李**,罗**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6
2019-03-13
(2019)桂1202行初4号
其他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7
2019-03-13
(2019)桂1202行初4号
其他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河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7
2012-08-06
(2012)丹民初字第4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3
2020-12-28
(2020)桂民申6789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韦**、卢**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6
2015-10-22
(2015)丹民初字第1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与庞**、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017.65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31
2020-09-22
(2019)桂民申4926号
合同纠纷
袁**、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05
2020-04-26
(2020)桂12民终64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27
2019-11-30
(2019)桂12行终8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20-04-17
2019-03-22
(2019)桂1202行初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与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20-03-09
2012-02-29
(2012)丹民初字第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汪**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31
2019-09-19
(2019)桂1202民初252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滕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30
2019-12-26
(2019)桂1221民初17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13.3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柳交综(南)罚﹝2023﹞269号
当事人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桂MB1767)在柳太路和平小学路段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在柳太路和平小学路段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3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