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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李府私房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儒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DLK0U0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下钟路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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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135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应责令当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聪厨”湘西外婆菜2袋、“欢乐家”椰子汁3瓶;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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