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杰欧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士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MA4727Q22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与顺河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濮市监处罚﹝2023﹞105号
河南杰欧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行为
河南杰欧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第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和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核准的住所、经营场所均为: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濮阳电子商务产业园A-11楼2楼206室,因租赁期限一年,因疫情原因收入不稳定,2020年9月电子商务产业园租金上涨,未再续交租金,故在与该产业园租赁合同到期后经营场所搬迁至华龙区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院内4楼办公。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地址变更后未向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濮市监罚告【2022】ZD04-05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从轻。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之规定,当事人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的缴款通知书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0元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