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天快捷网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霍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052033111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村14号洪山燃料物资总公司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468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竞网吧经营活动,配有电脑共87台,经营场所区域区域分为大厅竞技区、十人黑房、四人黑房、卓威四人包房、单人包房。当事人称,上述78台电脑是其于2024年6月27日从武汉市洪山区欣天兴电子经营部购进的组装机,经供应商组装为整机后销售给当事人,用于网吧经营活动。上述电脑配置的电源型号为:鑫谷品牌SG-D750A,交流输入:220Vac, 5A ,50Hz,额定功率:650W,生产厂家:惠州市鑫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电源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组装电脑整机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CCC”认证标识。另查明,因当事人未建立和留存销售网费台账,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又查明,当事人设有专门的食品操作间(约7m2),无单独就餐区域,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称,顾客通过电脑点单系统下单后,其员工会按照顾客要求进行制作后送至顾客手中,当事人已在检查当日下架了点餐系统中的食品,并对食品操作间进行封停,当事人未建立相关食品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制售熟食类食品的行为,应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