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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红爱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元坤注册资本:1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MA60FC4U3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红一村12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7号
在2022年12月18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对李捍东、薛琴芳等人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无指征使用“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盐酸罂粟碱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等药品。2.无指征行“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尿微量白蛋白测定”等检查。3.未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降低入院标准,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4.行“指脉氧测定”上传医保系统结算为“血氧饱和度监测”。5.在同时行腹部及泌尿两部位的彩超检查时,将本应收取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及“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泌尿系加收)”费用错误收取成腹部及泌尿系各一部位的费用。6.行“腹腔穿刺术”(收费标准已含局麻、表麻费)重复收取“局部浸润麻醉”的费用。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179038.39元(其中居民医保166826.04元,职工医保12212.35元);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149782.27元费用,处1倍即149782.27元的罚款;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29256.12元费用,处2倍即58512.24元的罚款,以上罚款合计208294.51元;责令暂停医学影像科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208294.51元
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0-15
2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40号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3.重复收费;4.串换诊疗项目;5.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1614.18元,处一倍罚款
21614.18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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